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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734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34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劉冠甫 債 務 人 邦皇凡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申上 債 務 人 王申上 債 務 人 王淑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叁萬陸仟柒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三計    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陸仟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    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