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34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劉冠甫
債 務 人 邦皇凡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申上
債 務 人 王申上
債 務 人 王淑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叁萬陸仟柒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三計
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陸仟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
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