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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73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7370號 債 權 人 永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郎 債 務 人 李權祐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