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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75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7566號 債 權 人 漢來塑膠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泓宇 債 務 人 蔡承縉即京承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企業社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蔡承縉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戶謄資料( 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