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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7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757號 債 權 人 許芷婕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丞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家新興業有限公司 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 日 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0 年2 月4 日送達於 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 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