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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8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849號 債 權 人 同裕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呈緯 債 權 人 陳呈緯 債 務 人 林郭田 債 務 人 林錦煒 債 務 人 郭琳義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所請求金額( 新臺幣壹佰零叁萬壹仟壹佰柒拾玖元) 之   計算方式及依據( 所提出之協議書內容並無關於新臺幣壹佰   零叁萬壹仟壹佰柒拾玖元之內容) ,並說明債權人同裕投資   有限公司、陳呈緯分別得向債務人請求之金額若干。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