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849號
債 權 人 同裕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呈緯
債 權 人 陳呈緯
債 務 人 林郭田
債 務 人 林錦煒
債 務 人 郭琳義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所請求金額( 新臺幣壹佰零叁萬壹仟壹佰柒拾玖元) 之
計算方式及依據( 所提出之協議書內容並無關於新臺幣壹佰
零叁萬壹仟壹佰柒拾玖元之內容) ,並說明債權人同裕投資
有限公司、陳呈緯分別得向債務人請求之金額若干。
二、債務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