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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8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849號 債 權 人 同裕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呈緯 債 權 人 陳呈緯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林郭田、李錦煒、郭琳義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 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 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依臺灣高 等法院108 年度重上字第645 號民事判決主文:被上訴人應 以附表一、二所示分配方式轉讓登記華侖科技有限公司出資 額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新臺幣捌拾萬元予上訴人上開關 於命被上訴人轉讓登記部分,應於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 佰零參萬壹仟壹佰柒拾玖元之同時履行之。 經本院於110 年4 月30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已依原聲請狀 所附協議書之約定將華侖科技有限公司之股份轉讓予該協議 書所載之林郭田、李錦煒、郭琳義、瑞田投資有限公司、銀 環投資有限公司、華宜投資有限公司之釋明證據。債權人僅 稱已發函通知相對人等協同辦理出資額移轉事宜,然相對人 等拒絕給付本件請求金額,亦無協同辦理移轉投資額等語, 並主張債務人等仍有依該判決給付之義務等語以為補正, 查債權人之主張縱無據,然依上開條文之規定,如聲請人 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時,即不得以聲請支付命令之方式行 使權利,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