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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859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590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訟代理人 謝順明 債 務 人 新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仁 債 務 人 黃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仁 債 務 人 黃文仁 債 務 人 新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毓芸 債 務 人 張毓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仟零柒萬零壹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    四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貳萬陸仟貳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    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