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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859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592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訟代理人 謝順明 債 務 人 SPOSA HYCHI LTD 債 務 人 新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黃文仁 債 務 人 新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毓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貳佰捌拾貳萬肆仟零肆拾陸   元壹角玖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七三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