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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86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8651號 債 權 人 廣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昇昱 債 務 人 陳玉琴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年籍生日等足識別身分之資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