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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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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876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769號 債 權 人 龍英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震宇 債 務 人 生活健身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瑋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叁佰伍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   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之如聲請狀附表項次4 之借款,雙   方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0 年9 月24日,尚未屆至,債權人自   尚不得以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即為清償,該部分之聲請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   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