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786號
債 權 人 功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松年
非訟代理人 童兆祥
律師
非訟代理人 邱亮儒律師
債 務 人 施善蒂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億肆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叁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壹萬貳仟貳佰肆拾元,及自
本件
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