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906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郭景超
債 務 人 利加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詹士賢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貳仟玖
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一百八十日以內者,按
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日者,就超過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