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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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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906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906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郭景超 債 務 人 利加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詹士賢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貳仟玖   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一百八十日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日者,就超過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