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914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914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宇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貳拾陸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01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0,226元正,經催繳,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