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9285號
債 權 人 億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鴻焜
債 務 人 百川鴻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笠筠
人
一、債務人百川鴻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
同)貳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
務人百川鴻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林笠筠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