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0046號
債 權 人 簡瓊玉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西螺大同醬油股份有限公司、黃姿琳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訂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
文規定。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西螺大同醬
油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債務人黃姿琳
住所均設於雲林縣,
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
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