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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043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43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訟代理人 林政豐 債 務 人 冠吉電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俊鑫 人 債 務 人 陳志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叁仟柒   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