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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1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12號 債 權 人 蘇勒德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詳棋 債 務 人 泰威飲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彥 債 務 人 星點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   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連帶債務之成立,須數人負同一債務,而   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民法第272 條亦有明文。   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俊彥、泰威飲料股份有限   公司、星點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主張伊委託債   務人辦理相關服務,債務人未履行契約,伊已終止委託,   請求債務人返還訂金等語,惟並未提出債務人三人應連帶   給付系爭債務之釋明資料,未符合前揭民法第272 條之「明   示」約定或符合法律規定之情事。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連帶   清償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   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