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12號
債 權 人 蘇勒德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方詳棋
債 務 人 泰威飲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彥
債 務 人 星點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志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債權人其餘
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所載。
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
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連帶債務之成立,須數人負同一債務,而
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或
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
民法第272 條亦有明文。
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俊彥、泰威飲料股份有限
公司、星點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主張伊委託債
務人辦理相關服務,
嗣債務人未履行契約,伊已終止委託,
爰請求債務人返還訂金等語,惟並未提出債務人三人應
連帶
給付系爭債務之釋明資料,未符合
前揭民法第272 條之「明
示」約定或符合法律規定之情事。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連帶
清償部分,
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其餘聲請
核無不合,另發
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