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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197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197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吳幸蘭 債 務 人 辰宇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家瑢即李盛瑜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柒萬伍   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