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2460號
債 權 人 正鑫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李鳳嬌
債 務 人 眾享廣告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呂連興
上列
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支付命令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呂連興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