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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24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2460號 債 權 人 正鑫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李鳳嬌 債 務 人 眾享廣告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呂連興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呂連興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