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2460號
債 權 人 正鑫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李鳳嬌
債 務 人 眾享廣告企業社
上列
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眾享廣告企業社合法之
法定代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登記資料。
說明:
一、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
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
,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
訴
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
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
文。次按
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經債權人民國110 年月1 日陳報之呂連興之最新
戶籍謄本顯
示,債務人眾享廣告企業社之法定代理人呂連興已於民國
109 年8 月14日死亡,顯
非債務人眾享廣告企業社合法之法
定代理人,故有命債權人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