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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24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2460號 債 權 人 正鑫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李鳳嬌 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 以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呂連興即眾享廣告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 ,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 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 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 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另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 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 40第1 項規定自明。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呂連興即眾享廣告企業社發給支 付命令事件,經債權人民國110 年月1 日陳報之呂連興之最 新戶籍謄本顯示,債務人眾享廣告企業社之法定代理人呂連 興已於民國109 年8 月14日死亡,顯非債務人眾享廣告企業 社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故有命債權人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必要 ,是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19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 :「債務人眾享廣告企業社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及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戶籍登記資料。」,債權人已於收受裁定,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仍於民國110 年11月24日民事陳報狀內補正 稱債務人眾享廣告企業社合法之法定代理人為已死之人呂連 興,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