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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270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2705號 債 權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柏明希 債 務 人 信州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叁佰叁拾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