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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29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2900號 債 權 人 巨多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潔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NGUYEN MINH TRI (阮明智)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 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原任職 於債權人公司,因伊誤將他人薪資轉入債務人帳戶,請求 債務人返還等語。據債權人陳報債務人目前已無在新北市 ○○區○○街○○巷○ 號1 樓居留工作,復經本院函詢內政部 移民署,查無債務人其餘居留工作地,是債務人目前居所不 明。因督促程序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 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