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2900號
債 權 人 巨多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彥潔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NGUYEN MINH TRI (阮明智)發
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督促程序,如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
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原任職
於債權人公司,因伊誤將他人薪資轉入債務人帳戶,
爰請求
債務人返還等語。
惟據債權人陳報債務人目前已無在新北市
○○區○○街○○巷○ 號1 樓居留工作,復經本院函詢內政部
移民署,查無債務人其餘居留工作地,是債務人目前
居所不
明。因督促程序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
上
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