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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37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3703號 債 權 人 天濟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銍遠 債 務 人 宇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元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之依據及相關釋明證   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