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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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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3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378號 異議人 即 債 務 人 皇品頤養世界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秀枝 以上異議人債權人陶之尊管理負責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對 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 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已 於民國110 年2 月8 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此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而本件異議於民國110 年3 月5 日始提出異議,顯 逾法定期間,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 命令得為執行名義,民國104 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後之民事 訴訟法第5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次修法後,支付命令僅 有執行力,而債務人對於已確定之支付命令不服者,除於債 權人已聲請強制執行時,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外,尚可提起 確認之訴以資救濟,該條修正之立法理由亦已敘明。故本件 債務雖經債權人聲請核發系爭支付命令,且系爭支付命令因 債務人未於規定期間內異議而於民國110 年3 月2 日確定, 當應用民國104 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後之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第1 項而僅具執行力,無確定判決同一效力,故如債 務人既對系爭債務之存否有所爭執,而生法律關係存否不明 確之情況,且此項危險得以對於債權人之確認判決除去,故 除於債權人已聲請強制執行時,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外,亦 可隨時以債權人為被告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以資救濟, 併予指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