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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430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430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振生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麟有 人 債 務 人 陳志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叁仟玖   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