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430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振生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麟有
人
債 務 人 陳志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叁仟玖
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