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4348號
債 權 人 林榮華
債 務 人 麗池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杰修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債權人其餘請求
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
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
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
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
非僅指
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
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
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
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杰修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
李杰修為債務人麗池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
人,應一同承受債權,避免公司惡性倒閉而失去債權等語。
惟並未提出相當之釋明,
揆諸上開說明,認債權人對債務人
李杰修之請求無理由,就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