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449號
債 權 人 長新塑膠鋼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後德
債 務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叁仟壹佰柒
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344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93,662元│東貝光電科技股│自民國109年12月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 │
│ │ │份有限公司 │23日起 │ │ │
├──┼───────┼───────┼────────┼──────┼────────┤
│ 002│新臺幣69,513元│東貝光電科技股│自民國110年01月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 │
│ │ │份有限公司 │22日起 │ │ │
└──┴───────┴───────┴────────┴──────┴────────┘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