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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543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431號 債 權 人 台灣獨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淯 債 務 人 北投映像電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重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查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   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得聲請法院依督   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權人其中一部分之   請求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之節目製作影音電磁紀錄,該請   求並一定之金額,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   請應予駁回。   又債權人並未釋明其與債務人間就本件所請求之承攬報酬之   返還有以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約定,其請求利息超過   法定年息百分之五部分為無理由,該超過部分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   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