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5701號
債 權 人 皓然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雄偉
債 務 人 仁愛皇家大廈管理委員會
上列
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請求服務
報酬之對待給付,即就標的仁愛皇家大廈外牆
已經清洗完成並經契約之甲方即仁愛皇家大廈管理委員會驗
收完成之釋明證據。
二、
聲請狀未記載債務人合法之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即現任主委
之姓名)及地址,應補正其記載。
三、本件支付命令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說明: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規定:
督促程序,如
聲請人應為對待
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
公示
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二、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
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
,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
訴
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
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
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