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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57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5701號 債 權 人 皓然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雄偉 債 務 人 仁愛皇家大廈管理委員會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服務報酬之對待給付,即就標的仁愛皇家大廈外牆   已經清洗完成並經契約之甲方即仁愛皇家大廈管理委員會驗   收完成之釋明證據。 二、聲請狀未記載債務人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即現任主委   之姓名)及地址,應補正其記載。 三、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說明: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規定: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   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   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二、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   ,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   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   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   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