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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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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583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83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泓宣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盺穎即謝佩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零伍拾捌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02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5,058元正,經催繳,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   釋明文件:欠費追繳函及欠費設備清單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