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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6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610號 債 權 人 柏鑫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楊士毅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 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 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 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 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 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 ,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士毅發給支付命令,系爭 會員合約書立約人係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債權人 名義,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18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 正更正債權人,債權人已於110 年2 月22日收受該通知,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 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