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6172號
債 權 人 原旻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笙揚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聲請狀應記載債權人及債務人公司合法之法定
代理人及其地
址。
二、應提出經債權人之
法定代理人親自簽名或用印之聲請狀。
說明:
一、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
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
,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
訴
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
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
文。又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
第117 條前段亦有明文。
次按
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