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36172號
債 權 人 原旻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笙揚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前段亦有明文。次按
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一、
聲請狀應記載債權人及債務人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及其地址。
二、應提出經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親自簽名或用印之聲請狀。」,債權人已於110年11月24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
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