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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617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6174號 債 權 人 蔡震融 債 務 人 瞬輝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岱霖 債 務 人 吳俊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