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36702號
債 權 人 祥捷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陳璟天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督促程序,如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設於臺北○○○○○○○○○,因
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且臺北市中山區
非本院轄區,依
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