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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67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6702號
債  權  人  祥捷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美鈴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璟天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設於臺北○○○○○○○○○,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且臺北市中山區非本院轄區,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