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6758號
債 權 人 星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進發
債 務 人 驛站停車場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驛站停車場事業有限公司合法之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
最新戶籍登記謄本。
二、
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驛站停車場事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趙國欽
經查已於民國110 年6 月18日死亡,顯
非債務人公
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有令債權人補正之需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