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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67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6758號 債 權 人 星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進發 債 務 人 驛站停車場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驛站停車場事業有限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   最新戶籍登記謄本。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驛站停車場事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趙國欽經查已於民國110 年6 月18日死亡,顯非債務人公   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有令債權人補正之需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