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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686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6867號 債 權 人 格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木榮 債 務 人 吳亞潓即速霸科技雷達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柒萬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   未約定應付利息,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五   ,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超過部分,於法無據   ,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