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6867號
債 權 人 格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康木榮
債 務 人 吳亞潓即速霸科技雷達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柒萬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債權人逾
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
駁回。
二、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
未約定應付利息,其
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五
,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超過部分,於法無據
,應予駁回,其餘聲請
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