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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73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7324號 債 權 人 興邦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麗婷 債 務 人 湘玲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志文 債 務 人 鐘志文 債 務 人 黃秋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