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743號
債 權 人 霈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鴈蓁
債 務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陸萬伍仟玖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㈡新臺幣(下同)柒拾壹萬貳仟捌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柒萬零柒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元。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