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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757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7571號 債 權 人 圻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明 債 務 人 皓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韻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伍仟陸佰肆   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