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8267號
債 權 人 張家華
債 務 人 合成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瑞萍
債 務 人 邱坤銘
債 務 人 楊善富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