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39233號
債 權 人 樺樹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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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參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陸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