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39371號
債 權 人 中鋐科技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朋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參萬肆仟零捌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
本件債權人
聲請對債務人朋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應支付保來得工程尾款1,212,700元及償還債權人代墊費用1,655,400元,合計2,868,100元。
惟債權人陳明債務人已支付部分工程尾款378,620元,並提出民國110年11月1日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乙紙,是本件債務人未付之工程尾款應為834,080元。至代債務人墊付費用部分,債權人主張係以匯款方式借債務人零用金及代墊應由債務人支付
第三人之吊車費、租金、推高機等費用,並提出匯款單、簽單等單據,而該單據內容僅釋明債權人確有匯款、付款之事實,尚無從認其繳納項目及其數額,應由債務人負擔,
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未盡釋明之責,本件聲請逾本命令第一項之部分應予駁回,其餘聲請
核無不合,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如不服本
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