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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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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405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0538號
債  權  人  田豐村 


債  務  人  留堂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秋梅 


以上債權聲請債務人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關於專屬管轄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留乃堂食品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留乃堂食品有限公司設於台北市中山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公司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