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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409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0959號
債  權  人  錢人豪 


債  務  人  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浩佑 
債  務  人  安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智弘 

一、債務人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安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