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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41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103號 債 權 人 樂到家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慧碧 債 務 人 林英茂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所請求之利息起算日之日期? 二、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