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41138號
債 權 人 楊育勝
債 務 人 麗澤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簡侗儀
債 務 人 江芸萾
以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關於
專屬管轄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麗澤有限公司設於宜蘭縣,債務人簡侗儀、江芸萾(原名:江沛蓉)戶籍址設於台北市士林區、台北市文山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公司所在地之管轄法院或
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
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
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