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244號
債 權 人 瑞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進益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禮驅工程有限公司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禮驅工程有限公司合法之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最新戶
籍登記謄本。(債務人原法定代理人林禮驅
經查已於民國
109 年8 月21日死亡,顯
非債務人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
有令債權人補正之需要)
說明: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
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
人、
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
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
2 款定有明文。次按
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 條第1 項所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