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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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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42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244號 債 權 人 瑞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進益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禮驅工程有限公司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禮驅工程有限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最新戶   籍登記謄本。(債務人原法定代理人林禮驅經查已於民國   109 年8 月21日死亡,顯債務人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   有令債權人補正之需要) 說明: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    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    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    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    2 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 條第1 項所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