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92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亮溪
債 務 人 霈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采穎
債 務 人 李采穎
債 務 人 陳建豪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叁萬陸仟陸
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
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